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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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0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0267號聲請人 李冠儀 相對人 鐘世偉 相對人 高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鐘世偉、高麗雲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鐘世偉簽發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鐘世偉、高麗雲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本票,相對人鐘世偉簽發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1026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3年11月3日│20,000元│103年12月2日│103年12月2日│CH00二五二0│││1│││││三││├─┼───────────┼─────────┼───────────┼───────────┼────────┼──┤│00│104年1月24日│10,000元│未載│104年1月24日│CH00二五二八│││2│││││四││├─┼───────────┼─────────┼───────────┼───────────┼────────┼──┤│00│104年3月24日│10,000元│未載│104年3月24日│CH00二五二五│││3│││││0││├─┼───────────┼─────────┼───────────┼───────────┼────────┼──┤│00│104年11月21日│10,000元│未載│104年11月21日│CH00二六六六│││4│││││九││├─┼───────────┼─────────┼───────────┼───────────┼────────┼──┤│00│105年3月23日│10,000元│未載│105年3月23日│CH00二五四二│││5│││││八││├─┼───────────┼─────────┼───────────┼───────────┼────────┼──┤│00│105年12月26日│10,000元│未載│105年12月26日│CH00二五00│││6│││││四││└─┴───────────┴─────────┴───────────┴───────────┴────────┴──┘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