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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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90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姜義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621號),本院認為不宜逕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姜義風於民國113年10月7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臺南市永康區無名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智慧科學大道2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讓幹線道車先行,即貿然駛入上開路口欲右轉,適有 陳信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智慧科學大道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隨即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因而受有右額撕裂傷4公分、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信男告訴被告姜義風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姜義風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信男與被告姜義風達成調解,告訴人陳信男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114年度交簡字第1735號卷第31至33頁)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