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1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861C-33Z39352
股票
1
25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43811
股票
1
102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38899-3
股票
1
56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34393-9
股票
1
23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10061-3
股票
1
36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82895-2
股票
1
24
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51236-3
股票
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