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燦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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