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原告積欠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3,925,337元,經慶豐商銀於98年6月29日讓與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一份附於本院97年度執助字第174號卷),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