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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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0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住嘉義縣太保市○○里○鄰○○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99年02月11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