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原扣案、經試射後認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六顆,既經鑑驗機關於鑑驗時試射後,僅剩餘彈頭、彈殼,而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已不具殺傷力,自難認仍屬違禁物,故無由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扣案子彈則未經聲請沒收,且未經鑑定,其有無殺傷力甲○,亦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餘物品係屬違禁物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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