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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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機關├─┬───┬───┼─┬───┬───┤│││告││年度│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八│台八號│台│八│八│台│八│八│││盜│期│十│灣十│灣│十│十│灣│十│十││││徒│八│苗八│苗│八│八│苗│八│八││││刑│年│栗年│栗│年│年│栗│年│年││││三│六│地度│地│度│九│地│度│十││││月│月│方偵│方│易│月│方│易│月│││││十│法字│法│字│一│法│字│十│││││二│院第│院│第│日│院│第│六│││││日│檢三││四│││四│日││││││察二││八│││八│││││││署二││七│││七│││││││四││號│││號│││├─┼──┼───┼────┼─┼───┼───┼─┼───┼───┼─┤│施│有│八│台八一│台│八號│八│台│八號│八│││用│期│十│灣十號│灣│十│十│灣│十│十│││毒│徒│八│苗八│苗│八│八│苗│八│九│││品│刑│年│栗年│栗│年│年│栗│年│年││││七│六│地度│地│度│十│地│度│一││││月│月│方毒│方│易│二│方│易│月││││││法偵│法│字│月│法│字│二││││││院字│院│第│二│院│第│十││││││檢第││九│十││九│七││││││察二││O│七││O│日││││││署六││O│日││O│││├─┼──┼───┼────┼─┼───┼───┼─┼───┼───┼─┤│竊│有│八│台八號│台│八號│八│台│八號│八│││盜│期│十│灣十│灣│十│十│灣│十│十││││徒│八│苗八│苗│八│八│苗│八│九││││刑│年│栗年│栗│年│年│栗│年│年││││三│八│地度│地│度│十│地│度│一││││月│月│方偵│方│易│二│方│易│月│││││二│法字│法│字│月│法│字│二│││││十│院第│院│第│二│院│第│十│││││八│檢四││一│十││一│七│││││日│察四││一│九││一│日││││││署一││二│日││二│││││││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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