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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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二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快樂遊樂園」電子遊戲機叁臺、IC電路板叁片、木球伍拾個及籃子叁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二妹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快樂遊樂園機臺3臺、電子遊戲IC板3片、木球50個及籃子3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二妹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943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快樂遊樂園」電子遊戲機3臺、IC電路板3片、木球50個及籃子3個,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