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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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幸益真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楊揚 律師被告力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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