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 幸益真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楊揚 律師被告力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記錄各乙份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