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3號聲請人 賴昭中 相對人 賴江 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偕同相對人、建議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鑑定,並於壹星期前攜帶相對人之健保卡、身分證明文件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門診掛號繳費,以利鑑定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如未按時接受鑑定,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關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監護者,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第60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鑑定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為訊問相對人及鑑定人,認有必要為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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