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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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宜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警蘭刑字第○九四○○一○四五四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晚間十時二十分前。
㈡地點:不詳處所。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晚間十時二十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
○○路○○○號地下室B一PUB查獲。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
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九十四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辜 漢 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