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691號

上訴人 吳偲綺

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日內補正,業於111年1月7日對於上訴人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