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942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1942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九四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樊貞松 律師
王雲平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八訴字第一八四○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其「胸罩墊結構改良」係於一具韌性且不透水之容器內充填複數呈圓形之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使空心球微粒經潤滑液體潤滑後形成流體狀,容器之形狀、大小、充填量依胸罩大小彈性選擇,並視需求流動性及重量決定潤滑之比例,該胸罩墊可置於或包覆於胸罩杯內,以達到重量輕、具活動性及接觸感真實之效能等情,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心內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之結構及所運用之元件,皆為早已公開之習知技術,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本案專利公告影本、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衝激式按摩健胸罩」專利公告影本(下稱引證一)、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公開之日本實用新案昭六三─八九九○七號公告影本及中譯本(下稱引證二)、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公開之日本實用新案平三─一○三二一○號公告影本及中譯本(下稱引證三)、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0000000號公告影本及部分中譯本(下稱引證四),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略以:引證一、二、三不足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惟本案與引證四比較,本案韌性不透水容器內充填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之構造見於引證四,且引證四之微粒物內充填液體(或乳膠)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則形成空心,而與本案空心球微粒之結構相同,雖本案之空心球微粒於專利說明書中註明為microspheres而與引證四微粒物之原文smallce-ll不同,然僅為micro與small之大小尺寸不同,且本案亦無註明限制其micropheres空心球微粒之尺寸,故顯見於容器內充填空心球微粒及液體之結構見於引證四。雖引證四之容器內除充填微粒物、潤滑液外尚有大氣壓力之氣體,而與本案稍有不同,然本案容器內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之支撐效果,見於引證一,亦為習知技術,而本案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充填於空器內可降低胸罩墊重量,其活動性及接觸感真實之效能則見於引證四,故本案由引證四可為熟習該項技術人士所能輕易完成,功效可預期,故不具增進功效,而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而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發給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專(判)○二○一六字第一○八八一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案係一種「胸罩墊結構改良」,包括一容器,該容器以具韌性且不透水之材質製成,容器內充填有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空心球微粒(microspheres)為一直徑約為100-150um之微粒,此已界定於一具體範圍內,其他之結構物體例如小粒子(smallcell)等,顯非空心球微粒之範圍,尤其引證案之小粒子已敘明圓形狀是較適合的,該橢圓形狀之小粒子自然不符空心球微粒之標的,空心球微粒的定義係指空心圓球體狀之微粒,而非橢圓體。再者,由引證四第四圖中已可清楚算出其小粒子直徑約有一公分左右,此與本案直徑約為100-150um的空心球微粒之尺寸,有數百倍之差距,兩者為不同之結構體。原審查委員未予詳查,卻認定小粒子與空心球微粒相同,顯有不當。二、引證案之容器內充填小粒子、充填物、大氣壓力之氣體為三種充填物,此與本案之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使用二種充填物明顯不同。本案除了空心球微粒與引證案之小粒子具有顯著差異外,本案之容器內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的支撐效果,此亦為引證案所無法比擬者。原審查委員硬稱「引證案之微粒內充填液體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以形成空心與本案空心球微粒之結構相同。至所稱本案容器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之支撐效果云云,並未見於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顯與事實不符。本案結構上頗富巧思,使用上亦具有增進之功效,難謂非空間型態之創新。三、本案實體產品於提出申請後即上市銷售已逾兩年,足以證明可以依據申請專利範圍部分製成產品,並非空言。四、綜上所述,顯可知引證案實不足以證明本案係運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完全符合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之規定,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本案創作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皆述以具韌性且不透水之材質製成之容器內充填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以達重量輕、具活動性、接觸感真實之效能,而所謂本案容器內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支撐效果者,皆未見有所著墨,而係於異議答辯時始提出,且亦見於引證案之韌性不透水容器而充填滿液體,同具有良好之支撐效果,故為習知。本案容器內充填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雖與引證四之容器內除充填微粒物及潤滑液外,尚有大氣壓力之氣體者稍有不同,然本案容器內無充填大氣壓力氣體所具之良好支撐效果,見於引證一,而為習知。本案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充填於容器內可降低胸罩總重量,具活動性及接觸感真實之效能見於引證四之容器內充填微粒物、潤滑液之大部分空間者,故由引證案足證明本案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至於本案之空心球微粒與引證四之小粒子僅為大小尺寸不同,且本案於專利說明書中亦無註明限制其micropheres空心球微粒之尺寸及在100-150um以圓球體狀有何顯著功效增。另由引證四第四欄第四十行至第四十三行所述「其微粒物23至少部分充填舒適的充填物11以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22,充填物11可以是液體或舒適之乳膠」及圖四所示,顯見引證四之微粒物內充填液體(或乳膠)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則形成空心,而與本案空心球微粒之結構相同,均可大幅減低整體之重量,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
理由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固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明定。惟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之規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復為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又「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其「胸罩墊結構改良」係於一具韌性且不透水之容器內充填複數呈圓形之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使空心球微粒經潤滑液體潤滑後形成流體狀,容器之形狀、大小、充填量依胸罩大小彈性選擇,並視需求流動性及重量決定潤滑之比例,該胸罩墊可置於或包覆於胸罩杯內,以達到重量輕、具活動性及接觸感真實之效能等情,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心內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之結構及所運用之元件,皆為早已公開之習知技術,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云云,檢具引證一、二、三、四,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略以:引證一、二、三不足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惟本案與引證四比較,本案韌性不透水容器內充填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之構造見於引證四,且引證四之微粒物內充填液體(或乳膠)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則形成空心,而與本案空心球微粒之結構相同,雖本案之空心球微粒於專利說明書中註明為microspheres而與引證四微粒物之原文smallcell不同,然僅為micro與small之大小尺寸不同,且本案亦無註明限制其micropheres空心球微粒之尺寸,故顯見於容器內充填空心球微粒及液體之結構見於引證四。雖引證四之容器內除充填微粒物、潤滑液外尚有大氣壓力之氣體,而與本案稍有不同,然本案容器內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之支撐效果,見於引證一,亦為習知技術,而本案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充填於空器內可降低胸罩墊重量,其活動性及接觸感真實之效能則見於引證四,故本案由引證四可為熟習該項技術人士所能輕易完成,功效可預期,故不具增進功效,而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而為異議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主張本案係一種「胸罩墊結構改良」,包括一容器,該容器以具韌性且不透水之材質製成,容器內充填有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空心球微粒為一直徑約為100-150um之微粒,此已界定於一具體範圍內,其他之結構物體例如小粒子等,顯非空心球微粒之範圍,尤其引證案之小粒子已敘明圓形狀是較適合的,該橢圓形狀之小粒子自然不符空心球微粒之標的,空心球微粒的定義係指空心圓球體狀之微粒,而非橢圓體。再者,由引證四第四圖中已可清楚算出其小粒子直徑約有一公分左右,此與本案直徑約為100-150um的空心球微粒之尺寸,有數百倍之差距,兩者為不同之結構體。原訴願審查委員未予詳查,卻認定小粒子與空心球微粒相同,即有不當。又引證案之容器內充填小粒子、充填物、大氣壓力之氣體為三種充填物,此與本案之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使用二種充填物明顯不同。本案除了空心球微粒與引證案之小粒子具有顯著差異外,本案之容器內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的支撐效果,此亦為引證案所無法比擬者。原審查委員硬稱「引證案之微粒內充填液體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以形成空心與本案空心球微粒之結構相同。至所稱本案容器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之支撐效果云云,並未見於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顯與事實不符。本案結構上頗富巧思,使用上亦具有增進之功效,難謂非空間型態之創新。且本案實體產品於提出申請後即上市銷售已逾兩年,足以證明可以依據申請專利範圍部分製成產品,並非空言,可知引證案實不足以證明本案係運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本案完全符合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之規定云云。經查,本案創作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皆述以具韌性且不透水之材質製成之容器內充填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以達重量輕、具活動性、接觸感真實之效能,而所謂本案容器內灌充飽滿之液體,可產生良好支撐效果者,皆未見有所著墨,而係於異議答辯時始提出,且此亦見於引證案之韌性不透水容器而充填滿液體,同具有良好之支撐效果,此部分應為業者所習知而無疑。至於本案容器內充填複數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雖與引證四之容器內除充填微粒物、潤滑液外,尚有大氣壓力之氣體而稍有不同,然本案容器內無充填大氣壓力氣體所具之良好支撐效果,已見於引證一,而為習知技術。而本案空心球微粒及潤滑液體充填於容器內可降低胸罩總重量,具活動性及接觸感真實之效能見於引證四之容器內充填微粒物、潤滑液之大部分空間者,故由引證案應可證明本案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另本案之空心球微粒與引證四之小粒子僅為大小尺寸不同,且本案於申請專利當時並未於專利說明書中註明限制其microph-eres空心球微粒之直徑在100-150um之間,亦未說明圓球微粒與橢圓形之小粒子二者間有何不同,何以圓球微粒有顯著不同之增進功效。另由引證四第四欄第四十行至第四十三行所載:「其微粒物至少部分充填舒適的充填物以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充填物可以是液體或舒適之乳膠」及圖四所示,顯見引證四之微粒物內充填液體(或乳膠)及大氣壓力相同之氣體,則形成空心,而與本案空心球微粒之結構相同,均可大幅減低胸罩整體之重量。再者,本件經訴願機關檢具訴願理由書、答辯書、申請卷、異議卷送請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審查結果亦同前開結論,有該中心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中紡(八七)服字第○九○二九號專利訴願審查意見書在卷可參。至於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所附之實體樣品,於異議程序中並未提出,自非被告機關及於審酌,本院亦無從加以論究,附此敘明。綜上所述,原處分依前開規定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藍獻林
評事高啟燦評事 黃璽君 評事 廖宏明 評事 鄭忠仁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春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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