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高瑞錚
陳在源 右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