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惠蘭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九二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