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聲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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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聲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聲字第七號
聲明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木定 右聲明人就原告 何有傳 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聲明原告應由其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明人具狀主張:原告何有傳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何有傳於訴訟中死亡,渠為繼承人之一,因而聲明承受訴訟云云。經查聲明人為何有傳之長媳,對之並無繼承權(何有傳之長子 何滄海 先於何有傳而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對何有傳之繼承權),其聲明於原告何有傳死亡後應由其承受為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高啟燦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