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五、五三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四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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