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7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林佳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文成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債務人均非賴文成、 黃敬萱黃儆萱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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