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72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誌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