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726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佩慈林芮麟余長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加計利息」,應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16%之依據,並具狀釋明依據契約書何項條款?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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