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286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俐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欠款明細清單、交易往來明細表等)。
二、請提出正確之債權金額明細表(應將本金及利息暨其他請求分列,最後才列合計請求金額)【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金額明細表,其本金金額大於請求金額;顯與一般借款明細表之內容記載,請查明其正確金額,若有錯誤,應予更正,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請提出債務人林俐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