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887號債權人 李怡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BARRAWILLIAMAFAG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URSOLINOCHRISTIANDE應給付債權人38000元,如就URSOLINOCHRISTIANDE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ABARRAWILLIAMAFAGA給付之。
二、債權人應具狀釋明「本件已對主債務人URSOLINOCHRISTIANDE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追加增列URSOLINOCHRISTIANDE為債務人。
四、請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率;如不請求,亦請具狀表明。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