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7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定豐
被 告 沈心薇 (原名 沈采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款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
十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