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民事宣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黃楠傑

被告 陳則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00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20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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