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4年9月7日│94年5月間某日起至94│94年11月初起至94年││││年11月17日止│12月3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248號│94年度偵字第4841號│95年度毒偵字第146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彰簡字第978號│95年度上易字第842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30│95.08.16│95.08.16│├─┼──────┼──────────┼──────────┼──────────┤││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彰簡字第978號│95年度上易字第842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1.03│95.08.16│95.09.18│├─┴──────┼──────────┼──────────┼──────────┤││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543號(已執行完畢)│95年度執字第4306號│95年度執字第4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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