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林簡字第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判決(八十八年林簡字第五二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定。竟不知悛悔,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八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日期,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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