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8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836號
原   告 草本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詠翔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鍾幼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係草本山莊社區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號8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被告所有建
物坪數40.09坪,計算每月應繳管理費新台幣(下同)2,40
5元,車位500元,共計2,905元。詎被告自民國(下同)
101年1月份起至102年4月份止,共積欠46,480元,屢經
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6,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1份、被告積欠管理費明細表1份、新北淡水郵局
存證信函第985號函、管理費繳費通知單2張、建物謄本2份
、被告所簽繳納管理費切結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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