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麻│有六││南││南││││││新竹地│易││期月│9│投│9│投│易│││││檢│科│藥│徒││地│偵1│地│9│1│同│上│31│6│完││刑││檢│3│院│緝│││││執4│畢││││署│8│││││││7│├──┼──┼────┼──┼─────┼─┼───┼────┼─┼───┼────┼───┤│偽│有三││台││台│││最││││已│造│期年││中│投1│中│上8││高│台3││3│傳│有│徒三│4│檢│9│高│更8│9│法│6││執5│喚│價│刑月││檢│偵3│分│㈠2││院│上8││7│未│證│││署│3│院││││7│││執│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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