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妨害兵役罪,所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森田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台│││台│││㈠││竊│期││台│4│中│易9││中│易9││鑑4│││徒│49│中│偵9│高│9│9│高│9│9│更5│││刑││地│1│分│上7││分│上7││執9││盜│四││檢│6│院│1││院│1│││││月│││││││││││├──┼──┼────┼──┼─────┼─┼───┼────┼─┼───┼────┼───┤││有│││1│││││││││妨│期││台│9│台│簡0││台│簡0││㈡5││害│徒│3│中│偵0│中│5│9│中│5││鑑3││兵│刑││地│3│地│中6││地│中6││執2││役│四││檢│1│院│1││院│1││7│││月│││││││││││└──┴──┴────┴──┴─────┴─┴───┴────┴─┴───┴────┴───┘
受刑人目前傳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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