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華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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