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文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芳賓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
  玖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