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411號
原   告 陳家惠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飛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