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原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618、2157、3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者,依同法第303條所為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業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日死亡,有辯護人具狀提出之死亡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E5第239頁),則本件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