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