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03號原告甲○○被告乙○○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係屬非財產事件,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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