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告丙○○原告地○○
樓之8原告I○○原告亥○○原告申○○
樓原告天○○原告寅○○原告壬○○原告D○○原告宙○○原告戊○○原告乙○○原告H○○原告黃○○原告宇○○原告E○○
5號15號1原告癸○○原告丁○○原告己○○原告玄○○原告午○○原告未○○原告F○○原告卯○○原告G○○原告B○○原告酉○○原告A○○原告子○○原告C○○原告戌○○原告庚○○原告丑○○原告甲○○原告辛○○原告辰○○被告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1289元,其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0289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以95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先後合法送達予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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