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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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號、2157號、38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前均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1日以其等涉犯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以收受投資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獲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所涉案件已辯論終結,延長羈押之原因已消滅,又被告乙○○家中尚有稚齡兒童期待被告返家照顧,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乙○○、甲○○犯罪證據明確,經本院於96年1月9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元,而其等是否有逃亡之虞,亦經本院為羈押裁定時所審酌,該羈押裁定並經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之抗告而確定,被告羈押迄今,事證亦無多大變化,聲請人聲請具保,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等之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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