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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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聲字第321號移送機關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甲○○
2樓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__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