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大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再依同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所指陳:其夫 嚴君偉 原任職於被上訴人,八十九年 嚴某 值勤期間,係因被上訴人公司人員配置不足,致守衛之停車場車輛遭毀損,並非嚴某怠忽職守,原審遽認嚴君偉有失職情事,而判令為保證人之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實難甘服等語,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游婷麟~B法官陳映如~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