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號),經本院宜蘭簡易庭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前來,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因車禍送醫不治死亡,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