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О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亦即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茲以羈押三月期間行將屆滿,本案有罪判決尚未確定,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應自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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