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 律師被告酉○○
申○○子○ 沈長義 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壬○○
乙○○甲○○午○○丙○○巳○○癸○戌○ 林萬成 丑○○丁○○未○○寅○○訴訟代理人亥○○被告卯○○訴訟代理人辰○○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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