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65號聲請人 鄭盧玉美
盧允賀 李坤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4條第1、2項、第1176條第5項、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惟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係應繼承人而於聲請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非應繼承人而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盧玉梅 於民國98年2月26日死亡,其第1順序繼承人有其子女 李麗美 、 李麗勤 、 李麗英 、 李羿穎 、 李素華 、 李天明 ,孫子女 劉盈伶 、 戴韻如 、 戴志翰 、林怡君、 林姿邑 、 林樺鈺 、 李宇歆 、 李宇諳 , 曾孫 子女 張佳硯 、 張清硯 等人,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其等均已全部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本件共同聲請人,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李盧玉梅尚有第2順序繼承人即其父盧財產尚未拋棄繼承權(母李 吳金菊 91年11月9日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無繼承權),而聲請人鄭盧玉美、盧允賀、李坤南等人為被繼承人姐及弟,屬於第3順序繼承人,依上揭規定,依法尚未取得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準此,上開聲請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其尚未取得之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末按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聲請人共同負擔,爰依上開規定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