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月5日起至120年1月5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嗣於94年8月15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8,500,000元,亦已依法登記。茲因債務人乙○○於①93年12月31日②94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500,000元②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3年12月31日②99年8月17日止,並約定①分二十期攤還,每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②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乙○○自97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已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2,353,423元②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均已於98年9月1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約定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一件、共同查詢單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八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項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3-1│林│3430│全部││├──┼───┼────┼───┼───┼────┼─┼──────┼───────┼──────┤│002│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3-6│林│5516│全部││├──┼───┼────┼───┼───┼────┼─┼──────┼───────┼──────┤│003│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6-14│林│9358│全部││├──┼───┼────┼───┼───┼────┼─┼──────┼───────┼──────┤│004│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8-1│林│7895│全部││├──┼───┼────┼───┼───┼────┼─┼──────┼───────┼──────┤│005│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9-6│林│1632│全部││├──┼───┼────┼───┼───┼────┼─┼──────┼───────┼──────┤│006│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9-7│林│1438│全部││├──┼───┼────┼───┼───┼────┼─┼──────┼───────┼──────┤│007│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19-11│旱│1538│全部││├──┼───┼────┼───┼───┼────┼─┼──────┼───────┼──────┤│008│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238│旱│2837│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