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永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永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商標之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哆啦A夢」商標公仔165件2仿「蠟筆小新」商標公仔6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