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嘉禧羅永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洪嘉禧、羅永騏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及借貸契約書,發票人及借款人均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洪嘉禧、羅永騏僅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之法定代理人及監察人,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洪嘉禧、羅永騏應負清償責任並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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