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重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文靜 已於112年6月27日死亡,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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