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23號原告 張又壬 被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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